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遇到下列情况须暂缓怀孕

发布时间:2007-10-04 来源:四川在线 编辑:阿贵 浏览: 评论:0

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暂缓受孕:

  女方有心、肝、肾、肺等慢性病,尤其在这些器官的功能不正常时不宜受孕。

  一方患有急性传染病时不宜受孕。患有急性病毒性感染,如流感、风疹、传染性肝炎、病毒性脑炎等,易造成胎儿畸形。因此,在治愈后方可受孕。

  梅毒、淋病等性病未治愈时,应暂缓怀孕,积极到正规医院进行治疗,待性病治愈后再考虑怀孕。

  女方长期服用某种药物时不宜受孕。受孕前找妇产科医生咨询,确认所服药物对胚胎无害才能受孕,或者停药一段时间后再怀孕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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